⑴ 犹法则。
引 汉 董仲舒 《春秋繁露·保位权》:“黑白分明,然后民知所去就;民知所去就,然后可以致治:是为象则。”《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笛之长短,无所象则,率意而作,不由曲度。” 来源:词吧(8ci.neT)
1.犹法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