⑴ 赠给丧家的奠仪与随葬品。
引 《周礼·天官·宰夫》:“凡邦之弔事,掌其戒令,与其币器财用,凡所共者。”郑玄 注:“币,所用賻也;器,所致明器也。” 来源:词吧(wWW.8CI.NET)
1.赠给丧家的奠仪与随葬品。